明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4-07-31 15:5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高等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内的助教、助管、实验室、校办产业的生产活动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相应的报酬,使经济困难学生具有稳定、可靠经济来源的一种资助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具有明达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校勤工助学中心),由学生工作处领导。学校勤工助学中心负责制定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的基本政策和实施办法,管理协调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主要职责有:

  1.负责勤工助学活动计划和总结;

  2.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安排和实施;

  3.负责勤工助学基地的开发与建设;

  4.制定和修订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规定;

  5.对全校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协调和指导;

  6.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7.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核,并根据规定和协议发放勤工助学报酬;

  8.审批校内有关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9.负责协调处理勤工助学活动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章 招聘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具备以下条件的在校大学生,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1.思想进步,品德优良;

  2.学习刻苦,成绩合格;

  3.遵纪守法,服从管理;

  4.工作负责,责任心强;

  5.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身心健康,和谐协作。

  第六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领取《明达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由各二级学院统一审核、登记,报学校勤工助学中心备案。

  第七条 学生经二级学院推荐、用工单位及学校勤工助学中心考察录用后,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经培训合格,并获得勤工助学上岗证后方可上岗。对于集体性的临时岗,可由组织部门统一办理集体登记、注册、培训等手续。

  第八条 校内、外各单位接收勤工助学学生,需向学校勤工助学中心提出申请,征得同意方可正式聘用。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与报酬

  第十条 勤工助学的岗位分为固定岗和临时岗两种。固定岗是指相对稳定、时间较长(一个月以上)的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岗是指时间较短、具有临时性、突击性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一条 岗位的设定,须由用工单位(校内、外)向学校勤工助学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或按学校勤工助学中心提出、用工单位认可的方式设定,内容包括工作岗位、工作量、时间安排、拟劳务费标准、拟录用人数、录用条件和要求、经费支出等主要事项。经学校勤工助学中心审核批准,并签订协议,方可进行。固定岗于每学期开始的前两周申报,临时岗一般应提前三天申报。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原则上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参照同类工种或岗位酬劳标准,并结合我校学生平均生活标准予以确定,原则上要略高于同类工种的酬劳标准,以充分体现资助贫困生的原则。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由用工单位视岗位种类、劳动强度、时间等情况确定并发放,并报学校勤工助学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付酬办法:

  1.连续性劳务按月计酬,标准为每人每月400—480元;非连续性工作可按天或小时计酬。根据不同劳动强度,按天计酬标准为10—30元/天,按小时计酬每小时不低于12元,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提高。

  2.固定岗报酬按月发放,临时岗报酬完工验收后发放。

  3.学生承担的工作经用人单位验收不合格者,应全部或部分返工,或者减少报酬。对造成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者,除批评教育外,由学生全部或部分赔偿经济损失。

  4.勤工助学报酬一律不得克扣,一经发现用人单位未经学校勤工助学中心批准擅自克扣学生应得劳动报酬,学校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经办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勤工助学的考核、奖励与处分

  第十五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服从用工单位的管理,尽职尽责,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有事或生病必须向用工单位负责人请假,不得擅自缺岗或不履行职责。如有特殊情况,需中途退出勤工助学者,要提前一周告知用工单位,并向学校勤工助学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止工作。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负责管理、考核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要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指定专人负责,做到考核严格、及时、准确、公正。固定岗位的各用工单位每月月底前到学校勤工助学中心领取《明达职业技术学校勤工助学学生考核表》,考核结果要按期(固定岗每月5日前)报送学校勤工助学中心,临时岗位的勤工助学学生报酬在完工验收后,按规定发放。

  第十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经考核不合格或不适宜继续从事勤工助学活动者,由用工单位提出更换意见,报学校勤工助学中心审核,由学校勤工助学中心协调处理。

  第十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不得以勤工助学为由,违反校纪校规,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不能影响自身学习,不得从事或参与有碍社会公德,有损大学生形象的活动,更不得从事各种非法经商、传销及变相传销活动。

  第十九条 未经学校勤工助学中心许可,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从事下列活动。违者,将视情节报相关部门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取消参加勤工助学资格。

  1.擅自在校园内设摊进行商品买卖;

  2.私自印刷、张贴、发放关于商品买卖或劳务招聘的各类宣传品;

  3.冒用学校或集体名义对外实施各类经济行为;

  4.因主观原因,擅自终止协议,给用工单位(或个人)造成经济损失、损害学校社会声誉;

  5.隐瞒实际情况,向学校、用工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证明等;

  6.其它违反勤工助学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活动中,学生非正常损坏用工单位的劳动工具和设备,由其学生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要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对不服从管理、工作不认真的学生,可进行批评教育,并通报学校勤工助学中心,但不得打骂、体罚学生。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因校内用工单位组织不力,管理不善而造成一定后果的,学校将追究校内用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中,学生要注意安全,严防意外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由用工单位和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共同负责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海通镇通海路3号
联系电话:0515-82314618

邮编:22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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